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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部门印发通知要求:确保如期实现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目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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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交通运输部、生态环境部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,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,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,切实降低柴油货车污染,确保如期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目标。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受区域经济特点、产业结构比例、地形地貌特征、季节性风向、机动车保有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,一直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营运柴油货车保有量基数大,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,特别是中重型柴油货车,由于使用年限长、强度大、载荷高,超标排放问题突出,是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。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,对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,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,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。 通知明确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。相关省(市)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、财政、商务、公安等部门,迅速组织核实本省(市)2013年及以前注册的所有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底数,将本省(市)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辖区相关城市,研究制定本地区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。要统筹淘汰工作目标与相关利益群体诉求,因地制宜、稳妥推进,采取经济补偿、限制使用、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加快推动淘汰工作。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。 通知强调,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报废信息汇总整理,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排放信息审核,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车辆《道路运输证》信息查询统计,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,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注销信息查询统计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柴油货车淘汰工作,严禁利用报废柴油货车“五大总成”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。 根据通知,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,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,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与相关省(市)淘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挂钩,完成任务目标的按规定予以奖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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